电话:0314-205 8830 0314-205 8850
关闭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 职场资讯 > 职业指导

【鸿雅招聘网】需要防范的招聘风险(一)

来源:鸿雅招聘网 时间:2014-12-02 作者:鸿雅招聘网 浏览量:

任何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,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,相当一部分是招聘环节埋下的“祸根”所致。因此,预防劳动争议,需将关口前移,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。

在一般人眼里,似乎招聘环节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,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在后期的劳动用工管理中才会存在法律风险。其实不然,任何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,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,相当一部分是招聘环节埋下的“祸根”所致,比如招聘广告的撰写不妥当,对应聘者个人情况的审查不到位等,甚至发出的录用通知也存在法律风险。因此,预防劳动争议,需将关口前移,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。

小广告,大风险

或许您会认为,招聘广告只是招聘单位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,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?其实,风险往往就存在于不经意之间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9条的规定,在试用期内,企业享有一项权利: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,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。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,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。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,举证责任在于单位。而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。所以在招聘广告中,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,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,且保留刊登的原件。这样,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,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,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。

【典型案例】

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,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,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。3个月后,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,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。为此,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,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。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这一录用条件,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,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,也没有书面告知其该职务的工作内容及岗位要求。因此当被质询时,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;既然没有约定要求,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?所以败诉也是必然。

【律师点评】

在员工试用期中提出解聘,是许多公司解聘员工经常使用的手段,在公司管理层的概念中,公司并没有承诺员工什么,想让你离开就可以让你离开。其实不然,在我国的劳动法以及地方的法规中,对试用期解聘都规定了须“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”,而“被证明”以及“录用条件”,正是容易被员工抓住把柄的软肋,也是用人单位经常忽视的关键点。本案中,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,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,然后再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或试用期考核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,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。

从以上案例可见,录用条件必须在招聘广告中予以明确,但与此同时,用人单位还要注意不要陷入“就业歧视”的泥潭。根据《就业促进法》第26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、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,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,不得实施就业歧视。”因此,用人单位撰写的招聘广告中应注意避免歧视性条款,如性别歧视、身高歧视、对“乙肝携带者”的歧视等等。否则,轻则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,重则会引来官司缠身。对此,《就业促进法》第62条明确规定,违反本法规定,实施就业歧视的,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值得一提的是,对于有些特殊岗位,比如司机、飞行员等,其岗位本身对于年龄、身高、视力等都会具有相应的要求,不符合这些要求就无法胜任岗位工作,而这些要求属于合理要求,与就业歧视不能混为一谈。所以,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理解不应过于局限。企业有自主经营权,如何经营管理、对员工提出什么样的要求,只要不侵犯员工的人身权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,都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。
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
客服服务热线
0314-205 8830 0314-205 8850
星期一—星期五 8:30—17:00
微信公众号
手机浏览

Copyright © 2012-2024 cdhyjob.com All Right Reserved 冀ICP备13015469号-1 冀公网安备:13080002701071

地址: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迎宾路汇强大厦A座7层 EMAIL:188810508@qq.com

ICP经营许可证:冀B2-20200309 人力资源证: 130802201111

Powered by 鸿雅招聘网.

用微信扫一扫